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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專區 Corporate governance

私募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資本支出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需要,並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後,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

二、本次私募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10元,其訂定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2、私募特定人選擇方式:

(1)、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且應募人之資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2)、因應環境快速變化、植物基產品市場蓬勃發展,擬引進策略夥伴,加速拓展本公司在相關領域的佈局,以擴大營收、提升獲利能力。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預計效益: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穩定長期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2)、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 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之,分次辦理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3)、私募資金用途: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資本支出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需要。

(4)、預計達成效益:各分次皆為結合本公司與策略夥伴的優勢,以贏得市場先機,創造長期穩定的業績及獲利。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五、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六、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七、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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